(2016)赣1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向荣、张德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荣,张德瀚,朱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黄向荣,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德瀚,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红燕,女,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黄向荣申请张德瀚、朱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饶仲字第63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0万元及其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680元、案件处理费5150元、申请执行费424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饶仲字第63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吴国强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