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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耐与被执行人闫勇、张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耐,闫勇,张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曹耐,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闫勇,男,汉族,1954年4月2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金娥,女,汉族,1960年6月24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耐与被执行人闫勇、张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闫勇退休金作轮候冻结,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