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耐与被执行人闫勇、张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耐,闫勇,张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曹耐,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闫勇,男,汉族,1954年4月2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金娥,女,汉族,1960年6月24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耐与被执行人闫勇、张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闫勇退休金作轮候冻结,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