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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生东与张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东,张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527号原告:杨生东,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廷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杨生东与被告张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廷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生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牛犊6头,约定价款为348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0000元,并出具金额为14800元的欠条一张,被告承诺两个月内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推诿拒付。被告张廷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杨生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杨生���的当庭陈述;2.2016年3月6日,被告张廷福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4800元的欠条一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6日,被告张廷福向原告赊购牛犊,被告张廷福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杨生东牛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14800元)”的欠条一张。后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张廷福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牛犊,被告张廷福亦应及时支付价款,现被告张廷福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廷福向其支付欠款1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廷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廷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生东欠款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张廷福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国雄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丁 瑛书 记 员  施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