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鹏、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刘桂荣,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131号申请人:张鹏,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刘桂荣,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执行人:丁振,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朱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