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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行审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胡建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胡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30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胡建林,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土资执罚〔2016〕0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3项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洪 彬审判员  闵应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