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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雷州市,住雷州市。曾因出售私彩,分别于2011年7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300元;2011年11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4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7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冯凯捷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尹某在其租住位于雷州市覃斗镇海珠路麦妃高手机店内设点以大奖、三字、头尾、二字定位等博彩方式为上家代售私彩,经查实,出售私彩数额共计人民币69970.77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5月19日开始,在其租住的位于雷州市覃斗镇海珠路麦妃高手机店内开设私彩销售点,通过上家提供的网站(网址:××,http://sc5.89800128.com),利用七星彩票前四位数字,以大奖、三字、头尾、二字定位等博彩方式,为上家代售私彩,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时至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尹某正在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尹某用予销售私彩的FMV牌黑色手提电脑1台、黑色键盘1个、黑色票据打印机1部、私彩票据1张及赌资人民币260元。从当场缴获被告人尹某的电脑上获取其使用两个赌博网站的历史帐单显示,出售私彩金额共计人民币69970.77元。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曾因出售私彩,分别于2011年7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300元;于2011年11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FMV牌黑色手提电脑1台、黑色键盘1个、黑色票据打印机1部、私彩票据1张、赌资人民币26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扣押清单、涉案财物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3.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5.指认、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尹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七星彩前四位数字为赌博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9970.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曾因出售私彩受过行政处罚,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FMV牌黑色手提电脑1台、黑色键盘1个、黑色票据打印机1部系供被告人尹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赌资人民币260元系被告人尹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FMV牌黑色手提电脑1台、键盘1个、票据打印机1部、赌资人民币26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凯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