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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方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方伟明,何林静,莫选明,张海玲,程洪立,申屠香珠,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强盛拉毛厂,绍兴市柯桥勤鑫针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225-0。负责人王黎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方伟明,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何林静,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莫选明,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海玲,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程洪立,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申屠香珠,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外贸大厦1幢5楼502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1877-4。法定代表人莫选明。被执行人绍兴市强盛拉毛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溜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9724-7。投资人程洪立。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勤鑫针纺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兴浦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551752604F。法定代表人程洪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方伟明、何林静、莫选明、张海玲、程洪立、申屠香珠、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强盛拉毛厂、绍兴市柯桥勤鑫针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8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方伟明、何林静应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6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扣利息7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方伟明、何林静应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莫选明、张海玲、程洪立、申屠香珠、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强盛拉毛厂、绍兴市柯桥勤鑫针纺厂对被告方伟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方伟明名下浙D×××××、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申屠香珠名下浙D×××××汽车,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丰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