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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四川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全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朝天区。法定代表人:何含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全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全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全军已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恢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