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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景斌、王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斌,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斌,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斌,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951号王景斌与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斌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景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