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双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韩双,张成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52号原告:王娟,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长岭县。原告:韩双,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长岭县。原告:张成侠,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长岭县。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郭华东,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宁江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江区。原告王娟、韩双、张成侠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娟、韩双、张成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王娟、韩双、张成侠死亡赔偿金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4日,韩有达驾驶吉J513**号北京现代轿车沿乡道Y002线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刘超驾驶的吉J9NV**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使双方死亡,刘超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娟等人系韩有达配偶、父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娟、韩双、张成侠的起诉后不能确定刘超驾驶车辆是否投保保险、以及是否在被告公司投保保险,因而其诉讼主体(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娟、韩双、张成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娟、韩双、张成侠。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铁刚人民陪审员 张彦玲人民陪审员 范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