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梅与被告白世光、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白世光,刘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769号原告:李玉梅,女,汉族。被告:白世光,男,汉族。被告:刘晓琴,女,汉族。原告李玉梅诉被告白世光、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玉梅于2017年7月24日因被告刘晓琴无法联系,证据不能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世光、刘晓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退付原告李玉梅432.5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