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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梅与被告白世光、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白世光,刘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769号原告:李玉梅,女,汉族。被告:白世光,男,汉族。被告:刘晓琴,女,汉族。原告李玉梅诉被告白世光、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玉梅于2017年7月24日因被告刘晓琴无法联系,证据不能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世光、刘晓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退付原告李玉梅432.5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