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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879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该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