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879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该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