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行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钧、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钧,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行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钧,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甘志宇,局长。委托代理人廖锦超,该局东部规划管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饶熠,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彭聪恩���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宇乐,佛山市顺德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炎敏,佛山市顺德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吴钧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行初12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钧与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达成和解,本案诉讼已无必要,故吴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吴钧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吴钧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审判长 郭 赟审判员 陈智扬审判员 孙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蕴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