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9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7046杨立宝与许卫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宝,许卫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521号原告杨立宝,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严晓芹,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卫东,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东海县人,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2号楼806室。负责人高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宁,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杨立宝诉被告许卫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杨立宝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