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与被告田某、第三人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田某,何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750号原告:阳某。被告:田某。第三人:何某。原告阳某与被告田某、第三人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阳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