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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宝林与史金兵、吴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林,史金兵,吴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7524号原告:吴宝林,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史金兵,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珍萍,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宝林为与被告史金兵、吴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史金兵、吴珍萍归还借款57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宝林到庭参加两次诉讼,被告史金兵、吴珍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被告史金兵、吴珍萍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史金兵、吴珍萍向原告借款7000元。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期、利息。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史金兵、吴珍萍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金兵、吴珍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宝林借款5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史金兵、吴珍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