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潘达海、黄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达海,黄启东,吴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潘达海。被执行人:黄启东。被执行人:吴虹。潘达海与黄启东、吴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毅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向被执行黄启东、吴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启东、吴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财产。经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林家阳代理审判员 宁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