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文功、杜建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功,杜建飞,黄壮壮,王松松,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功,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杜建飞,男,199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黄壮壮,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松松,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张云,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建飞、黄壮壮、王松松、张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