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启娥、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启娥,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卢启娥,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住址:诸城市龙都街道280号花园沿街房。法定代表人:张俭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卢启娥与被执行人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656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袁法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