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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某,赵某某,史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867号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晓云住所地:运城市临猗县南环东路518号被申请人:郭某某,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东环南路。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东环南路,系郭某某之夫。被申请人:史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华晋大道华晋佳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某、赵某某、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晋MXT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晋MXT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晋MXT0**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T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查封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T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查封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T0**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两年。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赵某某、史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临猗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