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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振法与新疆慧悦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0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法,新疆慧悦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法,男,1952年6月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军,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慧悦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北五巷***号*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徐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团。住所地:石河子市西古城镇。法定代表人:贾海宾,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振法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慧悦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振法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于判决前交纳。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上诉人刘振法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刘振法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振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源审判员 孙铭徽审判员 刘丽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