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萍与马永鹰、孙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马永鹰,孙豪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529号原告:刘萍(曾用名:刘有萍)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永鹰,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南华县人,身份登记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被告:孙豪锋,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春,云南泰华律师说会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萍与被告马永鹰、孙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萍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萍负担。审判员 孙尉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