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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红与王朝向、王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红,王朝向,王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XX红,男。被执行人王朝向,男。被执行人王朝柱,男。申请执行人XX红与被执行人王朝向、王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冀0804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194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行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新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