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石庆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石庆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603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庆先,男,1985年7月12日生,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石庆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石庆先主动交清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雄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