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768号原告肖某某,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天兴良种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邢某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肖某某与邢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相处2年多后,于1987年8月8日在富拉尔基区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现已成年。肖某某与邢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打,邢某某无端经常怀疑肖某某有外遇,并因此多次殴打肖某某,2017年4月份的一次,肖某某被打的非常严重,肖某某已经不敢再和邢某某共同居住了。肖某某认为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请求判令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科研立新委215组的房屋一处归肖某某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肖某某均予以放弃。肖某某提供证据:1、结婚证1份;2、房产证复印件2份;3、证人徐德鑫的证言1份。被告邢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肖某某和邢某某一起生活了30年,夫妻感情尚好,肖某某对家庭的贡献很大,对邢某某的父母也都很孝顺,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心血。邢某某因琐事,感情冲动下确实动手打了肖某某,但现在邢某某已经后悔了,向肖某某道歉,希望能给邢某某一个改过的机会,不同意离婚。邢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肖某某与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8月8日在富拉尔基区登记结婚。二人之女邢某于1990年4月7日出生,现已成年。邢某某因琐事无端猜疑,二人多次产生矛盾,邢某某曾动手打了肖某某,其中在2017年4月3日的一次较为严重的冲突后,肖某某搬出家中,和邢某某分居。另查,肖某某与邢某某夫妻共有的房屋两处,均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科研立新委215组(登记在肖某某名下的为72.36平方米,登记在邢某某名下的为45.87平方米),另有对外债权及小卖店一间。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们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精神家园,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其每一位成员的福祉,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有义务尽量维护家庭的和谐幸福。婚姻中的夫妻应互相尊重,遇到困难、产生矛盾时,应当珍惜曾经的感情,考虑家庭共同利益、相互谅解、积极沟通、消除误会。邢某某在与肖某某因琐事出现矛盾时,不能正确处理,动手打了肖某某,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受到谴责,但考虑到二人近三十年的婚姻,感情基础深厚,且邢某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当庭向肖某某道歉,因此不宜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能认为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肖某某的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