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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隋某与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3民初1182号原告:隋某,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乳山市。被告:李某,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隋某与被告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母亲隋素凤(已故)欠原告的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系隋素凤之子,隋素凤因病于2017年农历1月24日死亡,李某系隋素凤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隋素凤生前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购买楼房,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隋素凤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李某拒不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隋素凤于2017年农历1月24日去世,被告李某系被继承人隋素凤之子。被继承人隋素凤的配偶李培强于2008年5月3日去世,被继承人隋素凤的父母均已去世,除被告李某外,被继承人隋素凤再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隋素凤生前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隋某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楼房,并出具借条,该借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继承人隋素凤(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存款82187.68元【1、帐号60×××70存款2187.68元;2、帐号03×××36存款8000元;3、帐号03×××80存款12000元;4、帐号03×××65存款10000元;5、帐号03×××77存款15000元;6、账号03×××69存款15000元;7、账号03×××15存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原件、乳山市育黎镇王母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告主张的100000元债务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被继承人隋素凤的遗产首先应当用于清偿欠原告的债务,但偿还数额以查明的遗产数额82187.68元为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隋素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2187.68元及利息,用于偿还欠原告隋某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