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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力与托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力,托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董力,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第三中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托雅,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力与被执行人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托雅给付欠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托雅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70900元及执行费96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愣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萨其 日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