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梅芳与鲁雪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芳,鲁雪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344号原告:田梅芳,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航,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雪松,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胜归山富巷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90158W。法定代表人:张亚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杜敏,该公司员工。原告田梅芳与鲁雪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田梅芳在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梅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