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民勤县沐声房屋装修中心与刘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沐声房屋装修中心,刘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071号原告:民勤县沐声房屋装修中心经营者:王霞。被告:刘安德,男,生于1960年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民勤县广盛家园8号楼2单元10楼右手。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沐声房屋装修中心与被告刘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沐声房屋装修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沐声房屋装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沐声房屋装修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