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302号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458号光大城市花园14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1341352C。法定代表人:沈丹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晓辉,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建龙,男,1987年2月15日,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交纳所欠的物业费,故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行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