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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日被达州市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廖江辉,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廖江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SExx**小型轿车行至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万兴路口时,遇相对方向覃某驾驶的川STxx**小型轿车,被告人张某某在向右避让过程中驶入路边人行道,将被害人何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5月27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覃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查明,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何某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何某的亲属书面申请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当事人及车辆相关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覃某的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委托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屈 燊人民陪审员 卢 凤人民陪审员 宋佳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 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