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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军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军峰,男。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程红霞,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军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军峰及其辩护人程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侯军峰、杨某等四人陪同杨某某去盐湖区网虫快捷酒店寻找高某某,随后杨某某与高某某在网虫快捷酒店门口发生争执,侯军峰手持一根洋镐把将高某某左胳膊打伤,经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左胳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军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军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侯军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高某某在打架的前一天晚上就给被告人侯军峰打电话,在电话中说到,不能在运城见到被告人,主观上有殴打被告人侯军峰的意图,然后在打架的当天晚上,事前就不停的给侯军峰打电话,同时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意图,然后侯军峰在被害人高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前去拖架时,是高某某先对被告人侯军峰进行殴打,之后在打架的过程中,侯军峰、杨某等四人将高某某左胳膊打骨折,所以在被害人主观上有殴打侯军峰意图的基础上,请求法庭酌情考虑量刑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侯军峰、杨某等四人陪同杨某某去盐湖区网虫快捷酒店寻找高某某,随后杨某某与高某某在网虫快捷酒店门口发生争执,侯军峰手持一根洋镐把将高某某左胳膊打伤,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左胳膊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时查明,被害人高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对被告人侯军峰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被害人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侯军峰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侯军峰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12月27日,我所民警赶赴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席家窑村三组侯军峰家中,将侯军峰抓获。2、被告人侯军峰基本情况、身份核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侯军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席家窑村三组,现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席家窑村三组。3、被告人侯军峰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证实2017年1月11日,我所民警与其户籍地派出所民警进行电话查询,又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库”、“全国在逃人员资源库”、“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比对,暂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6)0122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侯军峰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阴性。5、2016年10月9日被害人高某某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10月8日晚,在槐树凹村北口,我叫杨某某和侯军峰说事,我到北口等了半个小时,没有见到人,给他们两个打电话、发短信,没有人接,也没有人回短信,我就回宾馆了。等我回到宾馆,杨某某和侯军峰带人来到宾馆找我,她打电话我一直不接电话,最后通过前台,知道我在宾馆住,我下去和杨某某在外边说话,谁知道杨某某和侯军峰带了四个人,和我扭打到一起,后来侯军峰带来的人拿洋镐把打到我朋友出来,他们才坐车跑。6、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侯军峰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0月8日10时许,我与杨某、杨某某还有我们群里面的两个朋友(一个身穿黑色皮夹克,另一个身穿花花上衣),其中一个朋友说是一起吃饭,我提出去禹都夜市吃饭,约好之后我就打车去了禹都夜市,我到夜市的时候杨某跟群里的那两个朋友已经到了,然后我就坐下来跟他们一起吃饭,过了一会杨某某也过来了,我们五人在一起喝了三瓶啤酒,杨某某没有喝,吃完饭之后身穿黑色皮夹克的朋友开车送杨某某回家,我们其余人坐在车上,当车开到槐树凹北口的时候,我们停在北口对面,高某某一直打电话说是要见面,但是我们没有跟高某某见,过了一会看见高某某他们有男的有女的往网虫快捷酒店走去,杨某某也跟着要过去找高某某,我们就跟着杨某某到了网虫快捷酒店,在酒店大厅杨某某就要上楼去找高某某,我拦着不让杨某某上楼,杨某某就用前台的电话给高某某的房间打了电话叫高某某下来,打完电话杨某某就跑到了网虫快捷酒店的停车场等着,我跟着出了酒店很快高某某就下来了,我看见后转身就叫杨某他们三人出来,在停车场高某某跟杨某某没说几句话他俩就开始动手,我和杨某等四人看见这个情况就围着高某某,我先和高某某互相推了一把,然后我们四人就围着高某某打,我们就厮打在一起,打了几下高某某转身往酒店内跑去,我们四人转身往花带处走去,走到花带跟前的时候身穿花花上衣的男子手拿两根木棍将一根木棍递给我,这个时候高某某从酒店里面跑出来手里面拿着一个东西,往我们跟前走,走到我们跟前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在这个过程中高某某倒在了绿化带中,我们当时打乱了,在这个过程中高某某从花带爬起来从我手中夺走木棍,这时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往东跑去,我就往车跟前跑,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转了一圈也往车跟前跑,我们几个人就赶紧开车往禹都方向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当时是穿花花上衣的男子手拿两根木棍给我一根打的高某某,事后我问他他说是从花带里面捡的。我们拿着木棍朝高某某身上什么部位打当时打乱了,我记不清了。我们打架的时候当时很晚了,没有人在现场。我们四个男子中间穿花花上衣的男子和穿黑色皮夹克上衣的男子我不知道他们的真实情况,我们三个是微信群里面的网友,当时他们在群里面的网名我记不清了。案发的当晚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求见我,案发的前一天也给我打电话要求见我,我认为是高某某故意找我麻烦。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侯军峰告知笔录,主要内容:我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2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有意见,我认为高某某的伤达不到轻伤一级。2016年10月8日晚,在盐湖区禹都大道网虫快捷酒店停车场与高某某打架我和杨某一共四人,那两个人我们之前是在群里面认识,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希望与被害人高某某调解处理。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侯军峰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1月11日,侯军峰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8日晚,在盐湖区禹都大道网虫快捷酒店门口,我用洋镐把将其致伤。2017年2月14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7、2016年10月9日证人郝某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0月8日23时左右,我和高某某、高某峰、李某在地矿大楼网虫快捷酒店开了一间房聊天,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楼下吧台有个女的(我听声音应该是杨某某)打电话过来说:“叫高某某下来一下。”这时高某某和高某峰一起下去了,大概过了3分钟左右,我感觉不对劲,我就一个人又下去了,刚下到一楼大厅我就看见,高某某满脸血跑到大厅里面找东西,我就问:“怎么回事,来了几个人呢?”高某某就说:“4、5个人,都拿着镐把。”说完高某某便拿了一个不知道什么东西又冲出去了,我也跟着就出去了,我刚出去就看到对方的两名男子将高某某按在花池中间,另外两人用镐把朝着高某某身上打,我就赶紧冲过去阻止,这时对方4、5个人才坐上车跑掉了。我和高某某、高某峰、李某都是朋友关系。杨某某和高某某也是朋友关系,杨某某,女,36岁左右,留长发,160cm左右。我不知道杨某某叫高某某下去干什么,我随后下去就已经打开了。那4、5名男子为什么打高某某我不知道,我不在现场。那4、5名男子体貌特征因当时很黑我看不清。高某某,眼睛两边擦伤,左胳膊骨折;高某峰额头一个苞。当时那4、5名男子手里都拿着镐把,高某某从大厅里也拿了个东西但是我记不清是什么了,刚出门高某某就被对方按倒在地上了。8、2016年10月12日证人杨某某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0月8日20时许,我与侯军峰、还有侯军峰的三个男性朋友在禹都大门口夜市吃饭,吃饭途中侯军峰说:“微信上怎么有个名叫牡丹(高某某)一直在加我?”我就拿起侯军峰的手机看了一下,看到那个叫牡丹的其实是高某某,还有一个微信名叫“感受”(李某)的也在加侯军峰的微信,我就什么也没有说了,吃完饭后我们开车到禹香苑对面的路口,因为我知道李某在禹香苑对面路口摆摊就过去找李某,发现李某不在,是他父亲在那摆摊,我就向她父亲要了李某的联系电话,我给李某打电话说:“你加侯军峰的微信要干什么?你跟高某某都纠缠几年了,我都不去找你,你还要干什么,你要想惹事我就天天去你摊位上找你。”电话还没有挂我就看见侯军峰在路边打电话说,侯军峰回来后我问他说:“你给谁打电话呢?”侯军峰说:“高某某给我打的电话,问我在哪里?高某某说他在槐树凹北口叫自己过去。”我就把电话给李某又打了过去说:“你是想惹事?”李某说:“我马上到槐树凹北口了,你过来。”我又给高某某打电话说:“你想干嘛?”高某某说:“我叫李某加的侯军峰,我在槐树凹北口,你过来。”我就挂掉电话,之后高某某再给我打电话我就一直都没有接,高某某就一直给侯军峰打电话还发短信威胁,然后我、侯军峰、还有侯军峰的三个男性朋友便去了槐树凹北口,到了之后我看到高某某跟高某峰、李某他们三人在槐树凹北口站着,看到他在给我打电话,我就一直没有接,后来我们就跟着高某某他们去了网虫快捷酒店门口,高某某他们进了网虫快捷酒店坐在一楼大厅,还一直在给侯军峰发短信说了很多侮辱我的话,然后我就给高某某打电话高某某给我挂了,我就下车要去网虫快捷酒店找高某某,侯军峰他们就拉着我不让我进去,说我进去高某某还会打我,说完我就进了网虫快捷酒店找高某某,侯军峰他们拉不住我也跟了进来,我去前台问了服务员高某某在哪个房间,服务员说在206,我就用前台电话给高某某所在的房间打了电话,高某峰接的电话,我说:“我在酒店下面,你叫高某某下来。”然后我就去了网虫快捷酒店门口,过了一会高某某跟高某峰就下来了,我对高某某说:“你想干什么?”话还没说完高某某就像我冲过来掐着我脖子要打我,侯军峰他们四人看到后就赶紧过来拉架,高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还打他们,然后高某某就跟侯军峰四人厮打在了一起,高某峰在旁边一直拉着我,这时高某某返回宾馆不知道取了一件什么物品就朝我们冲了过来,侯军峰他们从花带里面捡起长棍就跟高某某打了起来,我见状赶紧拿起电话拨打110,这时侯军峰他们说:“咱们上车赶紧走。”上车之后看到高某某拿起棍子在砸我们车,我们没有理他就开车离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离婚了,高某某也离了婚,我们在一起生活了6年,我跟侯军峰是在微信群里面认识的,老在一起打麻将。我跟高某某在一起的几年里,李某一直和高某某保持暧昧关系。高某某和侯军峰不认识。高某某之前看到我跟侯军峰在发短信,怀疑我跟侯军峰有不正当关系,他拿起我的手机记下了侯军峰的电话。高某某约我跟侯军峰去槐树凹北口是因为高某某怀疑我跟侯军峰有不正当关系。侯军峰跟他朋友四人看到高某某要打我过来拉架,他们就厮打在了一起。高某某的左胳膊受伤是在侯军峰跟他三个朋友和高某某打架过程中造成的。侯军峰跟他朋友共四人,打架过程中使用了木棍,木棍是他们从花带里面捡到的。高某某返回酒店取出的物品因当时天太黑,我只是看到他去取了东西,具体是什么我没看清。侯军峰、侯军峰的三个朋友,高某某、高某某的朋友郝某,参与了打架。打架过程中高某峰从头到尾一直拉着我。打架的时候侯军峰的一个朋友被高某某用木棍打了。侯军峰,男。侯军峰的朋友:杨某,男,现年30岁左右,留长发,身穿夹克上衣。还有一个男性,年龄30岁左右,微胖,个子高,留短发。另一个男性朋友,偏瘦,年龄30岁左右,短发,其他就不知道了。我只听说侯军峰在八里铺住着,具体在哪里我不知道。9、2016年10月9日被害人高某某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0月8日22时许,我和李某、岳上君及其妻子聂金萍等人从南风广场吃完饭后,在路上散步时,李某接到一个电话是杨某某打来的,杨某某给我朋友李某打电话说要砸她在八里铺的摊位,当时我就跟李某正在槐树凹路,李某把事情告诉我之后,我先给杨某某打电话,但杨某某没有接电话,于是我就给侯军峰打电话,但接电话的是杨某某,我在电话里对杨某某说:“我在槐树凹北口等你,咱们见面把事情说清楚。”杨某某当时在电话里没有说见面的事,一直骂我,我就把电话挂了,去禹都大道的网虫快捷酒店开了间房睡觉了,大约晚23时许,我和朋友(高某峰、郝某、李某)等人在房间正在聊天时,杨某某一直给我打电话,我把电话都挂了,没一会,酒店的前台电话打到我们的房间,我接电话后是杨某某用前台电话打的让我到酒店前台,我便一个人下楼到了前台,当时在前台大厅还坐着三个男的,我并不知道这三个人和杨某某他们是一起的,我看见杨某某和侯军峰在酒店大门口,我就出去了,在我和杨某某说她和李某之间的事时,发生了口角,我就推了杨某某肩膀一下,侯军峰一拳就抡在我右边的脖子上,我便还手打侯军峰,但没有打到他,我再次出拳要打侯军峰时,这时在大厅坐的三个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在我后背上用拳头打我,我便跑到酒店门口的停车场的西侧护栏边,侯军峰和另外三个男的就对我拳打脚踢,我也被他们四个人打的蹲在地上,在我蹲在地上的时候,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手上拿的洋镐把,并用洋镐把在我身上打了几下,接着,高某峰和郝某都从楼上下来看见后大喊,侯军峰他们听见我朋友过来了,就拿着洋镐把开车走了,我也被高某峰、郝某送到医院包扎,在医院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我和李某之前是情人关系,现在是朋友关系。杨某某和侯军峰现在是情侣关系。李某和侯军峰不认识。我和杨某某在一起同居过六年,现在就是普通朋友关系。李某和杨某某之间没有矛盾。因为我、李某、杨某某、侯军峰等人都在一个微信群里面聊天打麻将,李某在前天(2016年10月7日)晚上的时候,通过群里用微信加侯军峰的微信号,但没有加上,侯军峰便把这件事告诉了杨某某,于是,杨某某就找李某。杨某某,女;侯军峰,男,体态偏胖,留平头,平时戴眼镜,昨晚打架时没有戴眼镜,上身穿红色毛衫。另外三个男的基本情况:其中一个体态较胖,年约30多岁,身高约1.72米左右,留平头,穿什么衣服不记得;另外一个个子较高,年约20多岁,身高约1.8米左右,体态偏瘦,留长发,上身穿蓝色外套;还有一个个子低,年约30岁左右,身高约1.65米左右,体态中等,留平头,其他特征不记得了。刚开始他们四个人用洋镐把在我身体上乱打,在高某峰和郝某过来后,侯军峰和个子较高留长发的男的,用洋镐把在我左胳膊上又打了四下。当时在侯军峰用洋镐把打我时,我趁机把他手上的洋镐把夺了下来,但没有用洋镐把打。打我时,除了侯军峰他们外,高某峰当时先出来看见了,但被杨某某拉住了。我目前左胳膊被侯军峰和个子高的留长发男的用洋镐把打的粉碎性骨折,左边腰部目前疼的,但是什么原因我还不清楚,右眉骨也被侯军峰用洋镐把打破了。当时侯军峰他们打完后,我看见他们拿着坐车走了,我夺下的那个洋镐把也扔了,现在记不清扔什么地方了。2017年1月11日被害人高某某告知笔录,主要内容: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2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对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267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11、郝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郝某,男。杨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杨某,男。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杨某某,女。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高某某,男。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军峰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高某某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军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军峰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高某某主观上有殴打被告人侯军峰的意图,在打架的当天晚上就不停的给侯军峰打电话,同时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意图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侯军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某损失,且取得被害人高某某谅解,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对被告人侯军峰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军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丽生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人民陪审员 图      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红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