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4432沈海军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军,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4432号原告:沈海军,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王燕,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沈海军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海军、被告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借款47352.0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认识,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告诉原告其即将离婚,可以交往,待被告离婚后发展关系,目的为结婚。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以各种借口及理由向原告索取开店借款、购买保险、交房贷等。2016年12月16日开店借20000元,2017年1月11日借款10000元,2017年1月14日购买保险借款10198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以打麻将手头无现金为由向原告要求微信转账800元。以上均有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另借现金5000元用交被告养老保险。在交往中,被告向原告经常索取微信红包,合计1154.02元。后于2017年5月9日,被告告知原告,其无法离婚,提出中断关系,并拒绝归还交往中所索取的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王燕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当时我们两个确实在谈恋爱。其中的2万元是当时以借的名义向我垫投资的,但是后来我拿现金还给他了,另外6000多元车子买保险的钱是当时他的车要买保险,正好我的车子也要买,他说帮我的一起买,这个钱是送给我的。另外原告诉状上说的5000元现金是他之前卡掉了问我拿了5000元,后来他不好意思又给了我5000元。总之,我没有跟他借钱,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7年1月11日原告转给被告10000元,2017年1月14日原告转给被告10398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微信转给原告800元。对于上述款项,被告称2016年12月16日的20000元已归还给原告,但未提供证据;对2017年1月11日的10000元和2017年1月14日的10398元,被告称没有这二笔钱,不是转给被告的,但原告提供了上述二笔款项的转账凭证,该凭证清楚载明上述二笔款项已汇入原告账户。关于微信转账的800元,被告确认收到,但是原告归还的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辩解有义务提供证据,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6年12月16日支付给被告20000元,被告辩解已归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该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7年1月11日的10000元和2017年1月14日的10398元,被告辩解未收到该款项,但根据原告的证据可以证实该二笔款项已汇入原告帐户,原告应当予以返还,故对该二笔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40398元。对于微信转账的800元。介于双方在此期间系恋爱关系,且金额较小,应视为双方合理的赠予,对该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购买保险的款项,原告未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证据,被告辩解系赠予,鉴于双方该时的身份关系,被告辩解是赠予符合事实,因此原告主张该款项是借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5000元现金问题。原告主张系借款,被告主张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因此该款项不是借款。本院认为,鉴于双方该时的身份关系,被告辩解是赠予符合事实,因此原告主张该款项是借款本院不予支持。除上述款项外,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海军人民币403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2元,由被告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陈柏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