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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尤玉华、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玉华,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彪,郭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尤玉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进彪,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进英,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尤玉华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彪、郭进英合同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6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沂市河东区圣福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情形的,应当终结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2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