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喻祖峰与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祖峰,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760号原告:喻祖峰,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王进浪。被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宁波高新区汇海路52号037幢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40480039E。负责人:王进浪。原告喻祖峰诉被告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喻祖峰诉被告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