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天真与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天真,滕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天真,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龙,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天真因与被上诉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天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天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天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绪晓审判员 吴彦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