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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运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运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373号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泰格生态公寓*栋后*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马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筱帆,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运进,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运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