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王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王红斌,张蓉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工业集聚区***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斌,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原审被告张蓉蓉,又名张荣,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上诉人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红斌、原审被告张蓉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