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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福安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初54号原告陈志平,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子清,局长。原告陈志平诉被告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由审判员王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雯、陈仲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志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