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涂建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92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建飞,男,1980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02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4月刑满释放。2017年4月23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同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建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涂建飞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荷花池大成市场二期广场黑妹托运部旁,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之际,将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民思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涂建飞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3元。被告人涂建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建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涂建飞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涂建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涂建飞因同一盗窃行为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拍摄的作案现场及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涂建飞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证人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涂建飞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涂建飞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涂建飞有犯罪前科,对此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建飞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建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