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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新立与张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立,张胜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14号原告:李新立,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胜志,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李新立与被告张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立诉称,其在平舆县建材大世界经营建筑钢筋材料生意,被告在平舆县××及各乡镇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期间向其购买建筑钢筋材料,至2016年5月9日欠其钢筋材料款23000元未付。请求被告支付建筑工程钢筋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胜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张胜志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