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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雷艳军、曹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艳军,曹长海,曹和囤,刘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艳军。申请执行人曹长海。申请执行人曹和囤。被执行人刘亚飞。申请执行人雷艳军、曹长海、曹和囤与被执行人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