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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运桃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吴运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陈志峰。被执行人吴运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运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运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027.83元、利息5256.02元、滞纳金1268.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滞纳金按《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运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5277元。。但被执行人吴运桃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运桃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吴运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运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