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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艺典工艺品厂有限公司与福建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艺典工艺品厂有限公司,福建远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987号之一原告:江门市艺典工艺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启明。被告:福建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远成。原告江门市艺典工艺品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艺典工艺品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审 判 长  陆雪莹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陈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