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岳。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1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李岳向本院交付案款3814元,本院已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岳已交。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