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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黑0503民初174号原告刘大伟诉被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双鸭山市长胜乡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双鸭山市长胜乡团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3民初174号原告:刘大伟,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团山村。被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负责人王本峰,系该社主任。被告:双鸭山市长胜乡团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法定代表人张万喜,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大伟诉被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双鸭山市长胜乡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大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大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