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子军与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军,李春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88号原告:朱子军,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春清,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朱子军与被告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