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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子军与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军,李春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88号原告:朱子军,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春清,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朱子军与被告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