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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运城市智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运城市智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格明恒泰铝业有限公司,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智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安邑办事处火车站南东街三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党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郊乡镇古村。法定代表人:杨玉林,董事长。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格明恒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咯什西路499号1号楼3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袁格明,总经理。原审被告: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东街。法定代表人:尉东斌,董事长。上诉人运城市智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格明恒泰铝业有限公司、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运城市智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上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将承担责任的主体全部列为了被告,包括原审被告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被告之一,该公司的住所地在盐湖区,上诉人根据《票据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原审被告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一、依法撤销(2017)晋0802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盐湖区,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其余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选择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