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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209号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文岭镇文岭村新园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72802。法定代表人:许兴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霄丽,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空港工业区(文岭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5958959XG。法定代表人:郑成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龙,该公司员工。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计1014元,由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