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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印涨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印涨定,宋乐琴,印谱忠,毛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公园路19号。诉讼代表人:夏建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政,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印涨定,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宋乐琴,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印谱忠,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毛志娥,女,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印涨定、宋乐琴、印谱忠、毛志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印涨定、宋乐琴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印涨定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东门小路街5号的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理,本案暂不能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印谱忠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东门小路街85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产里现由被执行人印谱忠、毛志娥居住,二被执行人都已年迈,身体行动不便,也不愿意腾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故本案暂不处置该房产。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